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是综合考虑了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和发展阶段,符合公司持续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的情形。
三、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财务报告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关于《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公司目前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我们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 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除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六、关于《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2,447,100,975.84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517,281,561.84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874,273,509.43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1,048,778,460.20元,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2年度,公司在进入重整程序后,管理人陆续向各相关法院申请解除冻结的银行账户,公司主要银行账户已经解除冻结。虽然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但因公司于 2022年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公司的债务风险得到有效化解,资产负债结构得到优化,公司的经营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得到有效增强。公司违规担保已通过《重整计划》予以解决,违规担保的解决方案切实可行且具备法律效力,公司不再对上述违规担保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以及任何赔偿责任,同时,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公司违规担保解决完毕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中关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消除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事项已消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不存在第 9.3.1 条规定的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亦不存在第 9.8.1 条规定的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
九、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系公司为了更好的借助产业投资者的优势,进一步加快对优质项目的投资、布局和整合,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十、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杨占武 刘超 赵德军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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